《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1、夫妻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2、一般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进行判决.
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4、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
5、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