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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法律风险

来源:九五美食网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

1、选择贷款抵押类型风险。

2、选择抵押期限的风险。

3、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的主体适格性风险。

4、土地使用权价值变化风险。

5、抵押物瑕疵。

6、登记不规范风险。

7、抵押权实现时有限的还款和债务清偿能力。

8、授信风险。

一、房子二次抵押安全吗

房屋二次抵押贷款中有很多陷阱和风险,所以大家在交易时一定要谨记。

申请条件

1、房产的一次抵押必须为按揭,并且要还款半年以上;

2、房产面积大于40平方米;

3、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具有一定的价值,利于变现。

4、房产评估价格减去现有的贷款,剩余价值需大于50万,并且房产现有贷款金额不能高于房价的60%;

5、借款人无逾期的行为,征信良好;

6、房产产权清晰,无任何纠纷;

7、借款人具有良好的还款能力

二、信托到期未兑付如何应对风险?

1、信托计划延期

如果项目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信托计划兑付,出现暂时性的流动性风险,此时,延期可成为化解信托项目兑付危机的方式之一,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项目延长期间处置抵质押物或者寻求外部资金来源等,如中信信托三峡全通计划因三峡全通公司违约行为,导致其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无法于预定到期日届满时获得足额兑付,因此将该项目延期三个月进行相关处置安排。

2、担保的实现

在信托终止时,融资方无法偿还借款或按协议约定支付回购款的,受托人可以处置抵质押物,或者向保证人进行追偿。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其方法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

a、折价又称协议取得抵押物,是指抵押权人以确定的价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受偿其债权;

b、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c、变卖是以一般买卖形式出售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债务的一种方式。这三种抵押权的实现存在的前提是均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同意。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而不能直接申请拍卖抵押物。如果在信托产品的风控措施设计中存在强制执行公证措施,则当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抵押权人可以基于强制执行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再依法持强制执行证书向债务人所在地或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质押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相同。

3、资产管理公司接盘

信托计划到期寻找第三方资金接盘也是信托公司处置兑付发生风险的信托产品的一种常见方式.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批准设立,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具有较为丰富的诉讼和强制执行追索债权的经验和资源,而且与各地、银行、国企的合作由来已久,因此其在接盘存在兑付问题的信托项目时存在一定的优势。

资产管理公司接盘的房地产信托通常满足四证齐全、资金价值充足、可变现性较强等条件,其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形成不良债权。

第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债务重组协议等相关协议。

第三,办理债务重组涉及的抵质押手续。

第四,涉及股权过户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约定支付债权收购价款。

4、股东协调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问卷调查,在企业风险管理活动中,76%的信托公司认为股东起到很重要的作用,16%认为重要性中等,只有9%的认为重要性一般。

无论是资管公司接盘还是股东协调,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就此认为“零风险、零时滞”,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资产配置。

三、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情况内容是什么?

1、房产。房产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是最普遍的一种房地产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产抵押均以房产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四类: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投入的资产所组成的综合财产。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因为只有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才能通过转让实现其价值,从而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4、已经付清部分或者全部房价的预购的未竣工的商品房。

抵押特征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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