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在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是不能少于十三年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但是必须执行完最低服刑期,不得无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
将刑法第七十第二款修改为: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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