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保全、处分和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的核心权利。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停止行为以保全抵押物价值,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相当担保。在债务未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以受偿,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只有在抵押权人债权清偿后有余额时,其他债权人才能获得偿还。
法律分析
1、抵押权的保全的权利。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有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为受偿。
3、优先受偿权。这是抵押权的核心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处分所获得的价金优先于没有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即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以后有余额的其他债权人才可以受偿,若无余额的其他债权人即无法受偿。
拓展延伸
抵押权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抵押权人的权益保障措施是指为了保护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所享有的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通过合法的抵押登记程序将抵押权确立并公示,制定明确的抵押合同条款,明确抵押权人的权益和责任,确保抵押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及时行使抵押权,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等。此外,还可以通过保险等方式进一步增加抵押权人的权益保障。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抵押权人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权益保护,从而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抵押权的保全、处分和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的核心权利。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损害抵押物价值的行为,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相应担保。在清偿期未到时,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以受偿。最重要的是,抵押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为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确立抵押权、制定明确的抵押合同条款和申请强制执行等。这些措施旨在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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