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红字情况如下:
1、销售方开具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
2、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尚未申报抵扣、但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
3、销货部分退回以及发生销售折让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的,也可以开具红字。
红字的开具条件: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的,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